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3年通过的第1条第4款和2021年通过的第1条第5款) 第一部分 绪则 适用范围 第 1 条 1.如果当事人约定,他们之间与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不论是合同争议还是非合同争议,均应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交付仲裁,则此类争议应根据本《规则》解决,但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修改。 2.2. 2010 年 8 月 15 日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规 则》的特定版本,否则应推定协议各方当事人已参照仲裁启动之日有效的 《规则》。该推定不适用于在 2010 年 8 月 15 日之后通过接受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要约而订立的仲裁协议。 3.仲裁应以本《规则》为准,但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与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中当事人不得违反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该规定为准。 4.对于根据为投资或投资人提供保护的条约提起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本…